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706號原告辛○○
乙○○甲○○丙○○庚○○被告壬○○被告戊○○被告己○○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聖彬 律師上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趙君宜 律師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被告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壬○○、戊○○、己○○、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壬○○、戊○○、己○○、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壹萬玖仟叁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零叁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零叁拾捌元。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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