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02號原告輝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時未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被告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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