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重更(一)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1月1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10月18日執行羈押,至97年1月1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甲○○應自97年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