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41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12
月25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記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壹萬伍仟肆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98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16.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8年10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約定條款、逾期帳款
轉列催收款通知書、消費明細帳單、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95年3月30日金管銀(四)字第09540002011號等件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