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金上重更一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杜建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878號、第10030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杜建益有罪部分撤銷。
上開部分杜建益之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杜建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審諭知共同犯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等8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之判決,被告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7年2月27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繫屬於本院。惟被告於111年6月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29頁),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杜建益有罪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無罪部分,檢察官未上訴而確定),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筱婷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