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洪嘉鴻
相 對 人  林祈安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對相對人林祈安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因聲請人在監執
行,且須遭強扣犯罪所得,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故聲請訴
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訴訟救助之
本院108年度竹北小字第14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價額
新台幣(下同)30,216元,應繳納裁判費1千元,業經聲請
人於民國108年1月28日繳納,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核無誤
,尚難認聲請人無資力繳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
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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