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75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黃煌文
楊維軒
被 告 辛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559元,及自民國107年6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7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
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給付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給付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9期(月)為
限。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