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國簡字第3號
原告 黃文潭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雙溪區柑林國民小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7,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