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573號
原告 林冠伯
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 律師
葉昱廷 律師
兼清算人 黃俊凱
被告 謝翼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