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9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盛皇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64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