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77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7750號

原告 林涵蓁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 律師

彭子晴 律師

被告 吳建良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劉家瑞 律師

吳沛蓉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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