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378號
抗告人 王大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孫天山 、 李宗維 、 陳威廷 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起訴,抗告人具狀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