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更一字第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葛彰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國辦公室間給付懸賞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