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55號聲請人 曹增輝 相對人 顏寶玉 即失蹤人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顏寶玉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顏寶玉(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地址:新北市○○區○○○道○段○號6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貳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項、第130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顏寶玉(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民國60年10月13日起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156條規定,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有失蹤人戶籍謄本載明60年10月13日申報查詢、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顏寶玉失蹤已逾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蔡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