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794號債權人 沈葦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孝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從108年10月1日至目前110年7月請求上海銀行房貸「
25萬元」是否有誤?(因從108年10月1日至目前110年7月應共計22個月)。
㈢確認請求標的金額「160萬元」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陳報正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㈣陳報請求金額875,000元部分之計算式。
㈤確認關於代墊款及家庭開銷等生活費用35萬元部分,有無
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
㈥確認請求160萬元均按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利息是否有誤?
(依狀附協議書所載僅代墊款及家庭開銷等生活費用35萬元部分雙方約定年息10%之遲延利息,其餘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㈦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徐孝任(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