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 塗銷 地上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06號原告 徐崇耀 (兼 徐聲揚 之承受訴訟人)
徐騰芳 (兼徐聲揚之承受訴訟人) 徐淑惠 蘇 徐淑媛 徐莊 美釵 徐明照 徐麗玟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昇峯 律師原告 陳以儒 律師( 徐庭輝 之遺產管理人)被告 鄭伯陽 原住臺北市○○區○○路○○○號4樓
鄭伯軒 鄭如軫 鄭伯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淑卿 被告 鄭伯倫
鄭孟珍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鄭瑞珍 被告 鄭簡金玉 訴訟代理人 鄭榮貴 兼訴訟代理人 簡平丁 被告 李簡玉梅 訴訟代理人 李振淋 被告 簡平清
簡明仁 簡愛珠 簡瑋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9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0月22日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㈠請原告於3日內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如欲變更聲明,應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由本院送達被告:
⒈訴之聲明所載「被告 簡根 在之繼承人」、「被告 鄭春榮 之
繼承人」係指何人?⒉依原告主張,被告因繼承而取得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上之地上權,並請求被告塗銷該地上權。然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而被告現均未就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則原告可否請求被告塗銷地上權?⒊請提出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請兩造於3日內就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地上權「成立目的」,檢附具體事證表示意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