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7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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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796號債權人雲林縣褒忠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勝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沛晴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其中「曾沛晴為保證人」之記載是否有
誤?(依借據所示曾沛晴為連帶保證人)㈢確認曾料是否為債務人?(因曾料已於聲請前死亡)㈣確認本件請求利率具體為何?(利率不得浮動記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王凱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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