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號
原告丁○○
甲○○乙○○丙○○右原告與被告和樺通運有限公司、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叁拾伍萬伍仟伍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仟玖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順輝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賴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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