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交簡字第14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交簡字第14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交簡字第一四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撤緩偵字第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以於道路上超速相互併行競駛、佔據車道、闖越紅燈、急速迴轉、高速甩尾、原地繞圈之方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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