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74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吳翊華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張梅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2年2月6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