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訴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59號
上 訴 人
即本訴原告
兼反訴被告  陳淑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卓遵奇 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本訴及反訴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本訴、反訴均為
新臺幣(下同)380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930元,
合計為11萬5,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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