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671號
原   告  施雲瀚
       施雲懷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悅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淑卿 律師
被   告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被   告  黃莞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健翔
       蕭竹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之
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施雲瀚、施雲懷、王悅詩各負
擔十分之四、十分之四、十分之二。」,事實及理由欄「訴訟費
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
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但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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