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3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莊孟真
王宏文
被 告 吳瑞榮
訴訟代理人 章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9日下午5時5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