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8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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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二四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元,折合新臺幣叁萬元。茲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三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