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四六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即NG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在外國之外國人提起訴訟,並請求對外國為送達者,當事人除提出中文之起訴狀外,並應依該外國之語言提出與起訴狀內容相符之譯本,此為當事人起訴應備之必要程式,若當事人提出訴訟時就此要件有所欠缺,經法院定期間命為補正而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係對在越南國之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其起訴時並未依越南國語言或英語提出與起訴狀內容相符之譯本,而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並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送達予原告收受完畢,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審判長法官王兆飛~B法官鄭新後~B法官石有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