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三一二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所為之八十八年度全一字第二四一一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鈞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以八十八年度全一字第二四一一號民事裁定准予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茲聲請人業以本票裁定聲請鈞院為本案執行在案,故依法聲請撤銷前開民事裁定等語。
三、查本院以右揭民事裁定准聲請人對相對人予以實施假扣押乙節,業經本院調卷屬實,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揆之首揭規定,自應准許之。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