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全聲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三三四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所為之九十年度全宇字第九三○三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鈞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一月二日以九十年度全宇字第九三○三號民事裁定准予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頃因聲請人業持本案勝訴判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是已無假扣押之必要爰依法聲請撤銷前開民事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查本院以前揭民事裁定准聲請人對相對人予以實施假扣押乙節,業經本院調卷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揆之首揭規定,自應准許之。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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