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二О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一0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九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二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零點貳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0八三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六一號偵查卷第十七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鳳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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