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20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韓醒瑋 間損害賠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5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