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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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20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韓醒瑋 間損害賠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5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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