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5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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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3598號債權人 林坤雄 債權人 劉玉鳳 債權人 張淯棠 債權人 楊嘉玲 債權人 莊佳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薩摩亞商卓客投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及釋明請求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2月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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