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37號被告鞋堡有限公司
號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與原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準備書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96年5月7日命被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出答辯狀(準備書狀),上開通知已於96年5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