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07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樓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於94年10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設定金額內之借款、票據、墊款、透支、保證、信用卡消費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等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3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10月19日起至144年10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相對人於94年10月3日與聲請人簽訂貸款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608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10月20日起至114年10月20日止,其中㈠532萬元,利息第1年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37%,第2年起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1%機動計算,自實際借款日起,共分240期,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依借款本金餘額按月計付,到期還清借款本息全部;㈡85萬元,利息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6.37%機動計算,自實際借款日起,共分240期,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依借款本金餘額按月計付,到期還清借款本息全部,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上開借款㈠部分,除攤還本金229,727元及繳納至96年1月19日之利息外,借款㈡部分,除攤還本金23,111元及繳納至96年2月19日止之利息外,餘款迄今仍未清償,依上揭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貸款契約書影本、客戶貸款資料查詢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
┌─┬────────────────────┬────┬────┬──────────┬──────┬──────┬────────┐│土│土地標示│││面積│││││├────┬─────┬────┬────┤地號│地目││設定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備註│││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平方公尺)│││││├────┼─────┼────┼────┼────┼────┼──────────┼──────┼──────┼────────┤││││││││││││││台北縣│新店市│安和││369│建│2,967.77│128/10,000│丙○○│││地│││││││││││└─┴────┴─────┴────┴────┴────┴────┴──────────┴──────┴──────┴────────┘┌─┬───┬────────────────────┬─────────┬──────────────┬────┬─────┬────────┐│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建號├────┬─────┬────┬────┼───┬──┬──┼─────┬────┬───┤所有權人│設定權利範│備註││││鄉鎮市區○街路段│巷弄│號數樓│段│小段│地號│建築材料及│層次│附屬建││圍││││││││││││房屋層數││物│││││├───┼────┼─────┼────┼────┼───┼──┼──┼─────┼────┼───┼────┼─────┼────────┤│││││││││││││││共用部分:││││││││││││││││安和段650建號│││643│新店市○○○街│365巷│22號│安和││369│鋼筋混凝土│4層│陽台:│丙○○│全部│269.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弄│4樓││││5層│80.84│7.84│││63/10,000││││││││││││││││││├───┼────┼─────┼────┼────┼───┼──┼──┼─────┼────┼───┼────┼─────┼────────┤│││││││││││││││共用部分:││││││││││││││││安和段650建號│││644│新店市○○○街│365巷│22號│安和││369│鋼筋混凝土│5層│陽台:│丙○○│全部│269.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弄│5樓││││5層│80.84│7.80│││63/10,000││├───┼────┼─────┼────┼────┼───┼──┼──┼─────┼────┼───┼────┼─────┼────────┤│││││││││││││││共用部分:││││││││││││││││安和段650建號│││651│新店市○○○街│379巷│1號│安和││369│鋼筋混凝土│地下一層││丙○○│48/10,000│269.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物│││││地下層││││5層│2,840.39││││99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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