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9752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竊盜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5款規定,於民國96年3月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6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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