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6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於民國96年5月8日所提出之上訴理由狀,並未針對原審判決內容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卓春成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逾期提出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7條之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論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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