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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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88號上訴人 張庭溱 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上訴人 李詩麟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88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