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91號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杲中興訴訟代理人 莊峻峰 被上訴人大目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