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99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 蔡瑤卿劉志武 之繼承人相對人 劉玟君 即劉志武之繼承人相對人 劉家豆 即劉志武之繼承人相對人 劉誼珊 即劉志武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劉志武於民國(下同)90年4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5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並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日期清償借款。嗣被繼承人於99年5月4日、100年5月18日以相對人蔡瑤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71萬及250萬元,其中71萬元借款之還款方式約定應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250萬元借款之還款方式約定應按月繳納利息,到期本金一次清償;嗣債務人於107年7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告債務人等,仍未清償,依雙方簽立借據契約書(一般約定條款)第五條第一款「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及同條第六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之約定,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上開2筆債務均已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因被繼承人劉志武於107年7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相對人四人,依民法第1147條及第1148條規定,相對人自應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且依民法第881條之11規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因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債務人至今仍未償還,迭經催討,亦未獲置理,故以繼承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催告函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7年12月5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07年12月20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19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埤頭鄉│振興││250││00│49│46.00│10000分之5393│重測前:為三│││││││││││││塊厝段47地號│└──┴───┴────┴────┴────┴────────┴─┴──┴──┴──────┴─────────┴──────┘┌─────────────────────────────────────────────────────────────┐│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99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81│彰化縣埤頭鄉振│彰化縣埤頭鄉振│2層加強磚造,│一層:102.62;二層:97││全部│││││興路466號│興段250地號│農舍│.41;合計: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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