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98號原告甲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甲男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被告廖0鑫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江祐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2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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