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侵上訴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350號
上訴人即被告 林朝福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朝福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12月1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朝福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9月1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12月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2月1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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