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2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 律師複代理人 魏翠亭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 張德麟 即 李玉鳳 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