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7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柒萬叁仟叁佰捌拾伍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附表:
一、本件原告就坐落台中縣○○鄉○○段○○○○○號面積66.55平方公尺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台中縣○○鄉○○路○○○號房屋之移轉登記提起異議之訴。而台中縣○○鄉○○段○○○○號土地(面積66.55㎡)土地95年度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44,700元,台中縣○○鄉○○路○○○號房屋課稅現值為198,600元,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台中縣稅捐稽徵處95年8月14日函附卷可稽。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44700元×66.55元/㎡)+198600元=3,173,385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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