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75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不動產約定買賣價款,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