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親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親字第三三號
原告甲○○原名潘被告丙○○特別代理人 賴皇銘 被告乙○○
現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確認被告丙○○非原告自另被告乙○○受胎所生之子,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三年三月十六日結婚,並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離婚,且於離婚後之民國八十九年七月0日產下一子即另被告丙○○,惟原告懷有被告丙○○時,另被告乙○○已因案在台灣宜蘭監獄服刑而未再與原告同居,是被告丙○○並非原告自另被告乙○○受胎所生,爰依法提起本訴,請求判決確認被告丙○○非原告自另被告乙○○受胎所生之子。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三份為證。
乙、被告丙○○方面:
一、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陳述:被告丙○○確非原告自另被告乙○○受胎所生。
丙、被告乙○○方面: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丁、本院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醫學中心鑑定被告丙○○是否為原告與另被告乙○○所生。
理由
一、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就被告乙○○部分,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三年三月十六日結婚,並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離婚,且於離婚後之民國000年0月0日產下一子即另被告丙○○,惟原告懷有被告丙○○時,另被告乙○○已因案在台灣宜蘭監獄服刑而未再與原告同居,是被告丙○○並非原告自另被告乙○○受胎所生,爰依法請求判決確認被告丙○○非原告自另被告乙○○受胎所生之子等情;被告乙○○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陳述;另被告丙○○則同意原告之請求,並稱渠確非原告自另被告乙○○受胎所生。
三、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又該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惟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此觀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之規定即明;又「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受此推定之子女,惟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之夫,得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以訴否認之,如夫未提起否認之訴,或雖提起而未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則該子女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夫之婚生子女,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夫縱在受胎期間內未與其妻同居,妻所生子女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亦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在夫妻之一方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最高法院二十三年度上字第三四七三號、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一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否認子女之訴適用一年短期除斥期間之規定可知,該條之立法目的,非在發現真實血統,而在重於親子關係確定,不希望已確定之親子關係在事隔多年後再次受到挑戰及翻動,否則,該條即無須限定一年除斥期間之必要。經查,本件被告丙○○係於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丙○○之受胎係推定於其母即原告與另被告乙○○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原告所提出戶籍謄本三份可證,依法自應推定被告丙○○為原告與另被告乙○○之婚生子。雖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醫學中心鑑定結果,證明訴外人賴皇銘與被告丙○○的親子關係機率為百分之九九‧九九七五,然被告丙○○之母即原告及另被告乙○○均未於知悉被告丙○○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訟以求救濟,依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被告在法律上為原告與另被告乙○○之婚生子乙節,自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
四、末按,親子關係訴訟,關係身分、地位甚鉅,事涉社會公益,關於認諾及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效力之規定當無適用餘地,本件雖被告丙○○對於原告所主張事實俱不爭執,揆諸前述說明,仍無從為如原告聲明之判決。準此,鑒於親子關係之專屬性,並為維持法秩序之安定,依右揭之說明,被告丙○○既經法律推定為原告與另被告乙○○之婚生子而無論何人均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則原告自無由於知悉子女出生後之一年除斥期間屆滿後,再為起訴請求確認被告丙○○非原告自另被告乙○○受胎所生。從而,原告之請求與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鄭新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