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81號
原告 張博凱
訴訟代理人 黃秋嫣
被告台灣艾諾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艾諾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