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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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 劉科誼 被告 江鎮宏
劉東榮 林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系爭臺中市○○區○路○段○路○○段0地號土地面積為21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2,5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為1/9,故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783,611元(217×32,500×1/9=783,611,元以下四捨五入),又門牌臺中市○○區○○路○○○巷○○弄○○號房屋有2稅籍編號,其中稅籍編號00000000000房屋課稅現值為133,100元,稅籍編號0000000000
0房屋課稅現值為143,600元,原告應有部分1/9,故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0,744元(【133,100+143,600】×1/9=30,744,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814,355元(783,611+30,744=814,35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顏督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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