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9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瀞嬨 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4
年9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郵局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
㈡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
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應說明實際居住地何處?如為戶籍地應說明其設籍
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如居住於租屋處,應說明與何人共居於租屋處,提出財產及收入說明書,聲請人所負擔相關費用(含房屋租金、管理費、膳食、水電瓦斯、交通費、市○○○路費、手機通話費、手機申辦契約、醫療費、有線電視費、家用品雜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與說明工作地點,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手機費之數額為多少?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
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二、聲請人應說明就子女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並請一併說明子女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就學狀況並提出薪資證明或在學證明文件、其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若有受離婚配偶扶養,併陳報受扶養金額。
三、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五、聲請人應說明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六、聲請人及其受扶養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七、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債權發生原因未記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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