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認可大陸地區民事裁判事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20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補正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2008)大民初字第140號民事判決書確定證明書(或生效證明書)正本。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定有明文。又依本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其與相對人間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2008)大民初字第140號民事確定判決,其提出之上開民事判決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我國政府授權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惟其提出有關上開民事判決確定之證明書,僅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未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此有其提出之上開確定證明書及公證書正本可稽。是本件聲請,其程式顯然不合上開規定。惟此程式不合部分可以補正,爰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