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461號債權人百家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因請求管理費,聲請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依法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此為督促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99年10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查詢單可考,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