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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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37號聲請人亮心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義雄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ꆼ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建分┌──────────────────────────────────────────────┐│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友倫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102年11月6日│15,277元│AC0000000││││司│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