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原告 鄒麗織 被告 張恩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09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前述刑事案件部分,業經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20本院審理時,當庭擬具撤回上訴聲請書送達本院而發生撤回上訴之效力,已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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